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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投资定居政策(或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)
日期:2008-6-26 15:13:15  作者:  来源:

1、目的
本计划的目的,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,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人士(即资本投资者(投资者))来港居留。
2
、计划的适用范围
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:
(a) 
外国国民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;
(b) 
澳门特别行政区(澳门特区)居民;
(c) 
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(本公司协办外国居留证)
(d) 
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;以及 (e)  台湾居民。
 3
、资格准则
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,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:
(a) 
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 18 岁;
(b)   
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拥有不少于港币 650 万元的净资产;
(c)    
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,把不少于港币 650 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
(d)   
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纪录;以及
(e)   
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4
、获许投资资产类别
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 650 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:
 
I)房地产(II)金融资产
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:
A   股票---- 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。
B   债券---- 以港元为单位,
C   存款证---- 由《银行业条例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。
5
、受养人来港
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(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)来港
6
、费用

申请签证,进入许可,或延期逗留的指定费用为港币16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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